基本案情:借贷容易
余某某由于投资需要,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9月至10月先后向林某某借款共计1.4665亿元,约定利息为按月3%计算。原告已经将款项全部支付。被告借款之后,仅支付利息至2012年8月7日止,本金尚未返还。此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息时,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不清偿。
法院判决:收款难
林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余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某某借款本金1.4665亿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起算时间自2012年8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余某某多支付的利息1407.84万元应在该利息总额中冲抵)。
二、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8337元,由被告余某某负担929962元,原告林某某负担2483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余某某负担。
律师说法:该案的关键原告林某某与被告余某某于2012年1月14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的基本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根据协议书内容以及林某某提供的相关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认定余某某自2011年9月27日至2011年10月27日,共向林某某借款1.4665亿元。《还款协议书》签订后余某某除支付协议书项下的借款利息及补偿款共计2600万元,以及2012年1月19日至2012年8月7日止的利息外,借款本金和2012年8月8日起的利息至今尚未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