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10万借款
2014年4月18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期5个月,月息6000元,被告郭某以其名下购于平坝黄金商住城(购房合同编号2012-069)房屋作抵押担保,并郑重承诺自愿按照借据规定归还该笔借款,直至该笔借款及收益还清为止。
法院判决:房屋抵押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王某某、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何某某借款本金94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王某某、郭某在2014年5月向原告方支付的超出年利率36%的利息金额3180元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予以扣除。
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被告王某某、郭某负担。
律师说法:原告何某某提供了二被告出具的借据,被告王某某认可收到借款,原告主张被告郭某“承诺自愿按借据规定归还该笔借款”要求其偿还借款,被告郭某当庭也表示其要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据中所载明的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原告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为94000元,故法院按实际出借的94000元认定为借款本金。本案借款双方约定按月利率6%即年利率72%计算借款利息,但按年利率36%计算被告每月应支付的利息为2820元,2014年5月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6000元,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为3180元,该部分金额应在被告履行义务时予以扣除。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法院自2014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