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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共借200万 本金利息谁来还

此文章帮助了252人  作者:施永宝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三人共借200万

2013年8月14日,李某某、王某某、岳某某在董某处借款200万元整,约定借期为三个月,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共计215万元,其中李某某、王某某、岳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向董某出具了书面《借据》。董某按约支付了两张总金额为200万元的承兑汇票给李某某、王某某、岳某某。但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李某某、王某某、岳某某均未向董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董某多次催要,李某某、王某某、岳某某均以贷款尚未办好等理由拒绝还款。后董某与李某某、王某某、岳某某于2014年1月18日签订《关于2013年8月14日李某某、王某某借董某贰佰万元现金到期未归还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李某某、王某某、岳某某应当在2014年3月17日前清偿上述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并约定若李某某、王某某、岳某某在上述期间清偿全部债务本息,董某可以不主张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3月17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至今,李某某、王某某、岳某某仍未向董某偿还本金利息。

法院判决:本金利息谁来还

一、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董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计息],自2013年8月14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8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33880元,由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岳某某负担。

律师说法: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董某主张三被告向其借款200万元未偿还,并提供了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向其出具的《借据》和其与三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予以证实。被告王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故应认定原告董某主张的借贷事实真实发生,对原告董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其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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