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名股东赶董事长下台
浙江省缙云百货股份公司由国有制企业原缙云百货公司转制而来。改制后,原百货公司职工大部分按公司章程规定认购了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百货公司全体股东大会选举了公司的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随后,3名董事之一的胡葛法出任第一届董事长。百货公司94名股东因不满公司经营和部分公司领导人所为,联名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强烈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报告,并提议董事会立即停止行使一切权力。
原来,公司已累计亏损41.41万元,占职工投入基本金57.4万5元的72.14%。另外,还有待处理损失17.41万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终结后二个月内召开。而股东年会均未能召开。于是,94名股东联名向董事会提出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事后,又多次派股东代表督促询问何时召开股东大会。至2月24日,董事会一直不作明确表示。于是,他们只好自己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月25日,94名股东联名向全体股东发出了紧急通知,提议在2月27日晚在百货公司召开临时会议。2月27日,137名股东到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与会人员所持股份合计382股,占总股数499股的76.55%,已在三分之二以上。会上,对罢免董事、监事的议案的表决中,结果是同意罢免有343股,占实到人数所占股份382股的89.97%,超过章程规定的半数以上的要求,罢免了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和监事,并选举了新的董事和监事。
股东大会决议如何认定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所作的决议是否有效,股东们能否采取这种方式来选举新的董事、监事?
《公司法》第38条就股东大会作出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公司法》第100条就临时股东大会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101条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作出规定: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故由上可知:首先,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不及时召集和主持的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其次,股东大会有权罢免董事、监事;第三,案例中股东大会的召集虽然有程序上的瑕疵,但是股东大会决议不应当认定为无效,应当是有效的,属于可撤销的决议,但是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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