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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发女大学生裸照催款,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264人  作者:北京企业家辩护律师  来源:法邦网

网贷平台发女大学生裸照催款

小周今年20岁,是武汉某职业技术学院大二学生。昨日她回忆,去年10月,她在公厕看到一则借贷小广告,鬼使神差地加了广告上的微信,与业务员聊了起来。当时,她想买些东西,正好缺钱。一番沟通后,她按要求发去了自己的身份证、学生证照片和手机通讯录等信息。

当时,对方又提出:小周必须手拿借条,拍摄自己的裸体照片和视频,行话叫“裸条”。小周说,借条是业务员发给她的,由她自己打印并签名。对于拍裸照,她也犹豫过。对方解释,因对她不了解,只能凭裸照作为担保,如果她按时还款,一定不会流出。想着借款金额不大,还款应该不成问题,小周便照做了。第一笔借款5000元,扣除“审核费”“照片保密费”等,小周拿到手的钱其实只有2750元。这笔钱花在了哪里?她回忆良久,却怎么也想不起来。她说,每月生活费1000元,她时常感到不够花,借来的钱用于个人消费,至于具体买了些什么,已经记不清。

按照约定,贷款一周内还清,否则每周付息287元,直到还清为止。单靠节省生活费显然不够,小周又不敢告诉父母,只好找朋友们借钱,最后也无人可借了。

在网贷业务员的介绍下,小周加入了一个借贷QQ群,向其他网贷平台借钱还债。半年以来,她先后向30多家网贷平台借款,刨去手续费等,实际到手8万多元。这些钱加上利息,她一共要还近26万元。今年春节期间,小周关掉手机。债主联系不上她,便给她的通讯录群发送了催债短信。父亲周先生收到短信,这才知道女儿欠了钱,赶紧追问原委。小周吞吞吐吐,不敢完全说出实情。无奈之下,周先生先后凑了近4万元交给女儿,嘱咐她用于还债。

本月3日,周先生收到女儿的裸照,如同五雷轰顶,几近崩溃。他万万没有想到,女儿竟然还欠别人的钱。同时收到裸照的,还有小周的姑姑、姨妈、同学等人。5日下午,周先生赶到武汉,和小周一起向关南派出所报了案。

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认定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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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曾任职某市人民检察院,查办数起刑民交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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