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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骑摩托被查牵出3亿大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800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骑摩托被查牵出3亿大案 

记者从蓬江交警了解到,蓬江交警大队近期在杜阮镇开展“春雷·风暴”行动时查获了一名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摩托车的男子。经过对该男子进行进一步问询及核查身份,民警惊讶地发现该名无证人员竟然是网上追逃人员,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高达3亿多元。

据该名男子交代,他姓邓,40岁,湖南人,去年12月从湖南来到了江门。据悉,邓某原来在湖南的一间乡镇医院做医生,但他不甘平平淡淡地过日子,一直梦想着创一番大事业。

2014年,在西安的表哥邀请其共同参与一项很大的项目,“诱人”的前景让邓某想都没多想就马上辞掉医生的工作,前往西安投身于这个项目中。

一年多后,邓某和表哥的大公司便东窗事发,邓某便开始了自己的逃亡之路。

邓某表示,期间接过警方电话,但其害怕过去了就出不来,一直不敢面对。他也经常上网查询了好多相关公安办案、司法程序等,期望风声过了就会没事,甚至还加入了众多受害人为维权而成立的微信群,但从来不发言,只关注他们的动向。

邓某自去年12月乘坐朋友的私家车来到了江门准备寻找工作,但因害怕自己的身份暴露不敢提供身份证明,求职多次均不成功,身上的现金越来越少,吃饭都快成问题。

4月8日早上,邓某从朋友处借来一辆无号牌的摩托车准备外出买东西,出门没多久就栽在蓬江交警大队的“春雷·风暴”行动上。邓某持有C1驾驶证,但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经过核实发现其原来还是网上的追逃人员。目前,邓某已经被临时羁押,等待移交成都警方处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何认定

在实务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总是纠缠不清的,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何认定?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高利息借贷都表现为向别人借钱,出具借条等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但二者却有很大的不同:

(一)借款的目的不同。民间借贷吸收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生活,一般来讲借贷方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是所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谋利。

(二)行为对象不同。民间借贷行为一般是出借人向亲戚、朋友、邻居等自己熟悉或认识的人借款,借款范围相对比较窄。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既有一定的利益关系,比如说存在高利息,更多的则是人情关系,出借人基于对借款人的信任而把钱给借款人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对象,有熟悉的人,更多的是不认识的人,借款范围非常广。出借人是出于获取利益而借钱

(三)表现的形式不同。民间借贷借款方是因生活、生产一时周转不过来,有救急的成份在内,约定的利息不高,但绝大部分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一般都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基本上能按时还款;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前期按约定支付利息,然后逾期支付利息,最后到不能支付利息,支付的利息都是拆东墙补西墙,在还款能力上明知不能为而为之,带有欺骗的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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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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