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瞒报个人家产被降职
对于瞒报、漏报个人家事、家产等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2010年印发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仅提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
19日,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规定》和新制定的《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与2010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比,新修订的《规定》增加了抽查核实的规定,“这是此次《规定》修订的一个重点,在《规定》中专列了5条,对开展查核的方式、比例、对象以及查核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对家庭财产来源合法性验证、查核结果的运用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而新制定的《办法》,“为今后严肃处理不如实报告的行为划出了底线,亮出了红线,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
据介绍,新制定的《办法》明确界定“漏报”、“瞒报”之间的界限。“漏报”属于“少报告”,“瞒报”则属于“未报告”,“瞒报属于主观故意,是对组织不忠诚老实的体现,所以在组织处理方面体现了加重的原则。对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何认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有关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来源时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犯罪客体:本罪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也包含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在有关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来源时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认识到其财产、支出超过合法收入数额巨大,而不说明其真实来源的行为会侵犯国家工作人员不可收买性和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活动的危害结果,不愿意履行说明义务,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是计算非法所得的基础。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应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本人的其他劳动收入、亲友的馈赠和依法继承的财产。非法所得数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计算。计算非法所得时,应将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计算差额部分。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则应减去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即视为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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