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数百居民拆迁10年未得安置
但是近10年过去了,数百户居民仍在苦苦等待,目前仍有508套安置房没有交付。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些居民迟迟不能搬进新居?拆迁户们带记者来到连云港海连东路一片被围挡的满是垃圾和黄土的空地上,他们介绍,这里就是当时政府承诺给他们原地回迁的恒润郁洲府安置房所在地。77岁的李庆仪和老伴经常满怀希望的到这里看一眼,但却始终没有任何开工建设的迹象。从2008年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近十年的时间他数次搬家,老人担心自己有生之年还能否住进新房,“到今年9年多了,我是第一批走的,心情又着急又无奈,身体还不好,怕房子不到手人就不行了。”记者了解到,拆迁安置户最早搬迁的在2008年,最晚的在2013年与拆迁主管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拆迁户从去年开始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连云港市政府2016年4月28日批示:“跟踪落实,彻底解决存在的问题,并跟踪督办。”连云港城建局孙志伟局长也答复回迁户,争取在2016年9月上旬建设,2018年9月竣工,但是这块地至今没有开工。
连云港城建局征收监管处沈立斌处长承认,这块地的确还没交给开发商。原因在于2007年外仓街旧城改造项目采用了“毛地挂牌”,即地块还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就进行招拍挂。由于该地块还有部分居民和企业未拆迁,导致后期安置房项目难以开展。沈处长告诉记者,当年的政策允许这样操作。“当时可以通过毛地挂牌,整个地块没拆也可以挂出来。”据悉,“毛地挂牌”后,连云港恒润置业公司拍得该地块共4万平方米,并支付了土地出让金3.83亿。这笔资金本应由城建局在2008年及时用于外仓街拆迁安置项目的建设,但实际情况是,这笔资金却被临时调做他用,之后这笔资金也一直没有回笼,成为缺口。
安置款疑被挪用
因为移民款的特殊性,事实上无论是挪作公用还是私用都已经可能构成犯罪,即使算作挪作公用,可能已涉嫌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
本罪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所谓“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于搞经济开发项目、炒房地产、购置小轿车等违反专款专用的行为,这种他用不包括放进个人腰包的行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7种专款归个人使用的,则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里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工作款物罪中的挪用,只能是擅自将上述特定的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为。
挪用的对象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等七项款物,如果是挪用其他的款物,则不能构成本罪。1962年3月原内务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对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1984年7月6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对救灾、救济、优抚等费用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预算管埋、财务管理、财务监督等方面重新作了规定。对特定款物的使用、发放,必硕严格按照该管理办法进行,否则,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的,可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只能是将特定款物挪用于其他公共用途,如修建楼、堂、馆、所;给本单位购买高级轿车、空调器等高档商品;开办劳动服务公司等。如果行为人为了个人使用而挪用特定款物,不构成本罪。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之所以不仅要求 “情节严重”,还要求有“重大损害”的结果才追究刑事责任,是由于本罪的挪用行为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盗窃罪、诈骗罪中获取财物行为的性质毕竟不同。通常认为,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的重大困难和损失的;挪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直接侵害群众生活利益或者妨害恢复生产自救的;直接导致灾情扩大的;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群众逃荒、疾病、死亡的等,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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