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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假产证抵押骗50万贷款,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如何区分 ​

此文章帮助了298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用假房产证抵押骗50万贷款

2016年7月20日,资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某银行报警,称刘某伪造房屋产权证明及商务合同,骗取贷款50万元。接报后,民警迅速查明,刘某原为公务人员,2010年初辞职下海经商。当年3月,为投资某温泉山庄,缺乏流动资金,刘某伪造面积达1197平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及与某装饰材料店的经销合同,假借销售装饰材料之名,并以假冒产权证作抵押,向该银行贷款50万元。由于生意一直亏损,刘某始终无力偿还银行欠款。2016年7月初,负债累累的刘某为躲避债务外逃。刘某不断变换藏身地,导致办案民警多次追捕均无果。追逃行动开展以来,民警多次找到刘某的亲朋好友宣讲法律法规,力求通过其亲友,规劝刘某自首。功夫不负有心人,5月1日,刘某终于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审讯,刘某对伪造房产证件骗取银行贷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如何区分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但两者的犯罪构成存在异同,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处。不同处在于:

(一)主观要件不同。这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所在。虽然两罪采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观目的不同。骗取贷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取得贷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归还的意愿。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就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

(二)两罪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不同。骗取贷款罪的数额标准达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情节标准是,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或者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等情形。而贷款诈骗只要骗取贷款达到数额较大即构成,对情节的规定均为加重处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贷款诈骗2万元以上应立案追诉。此外,两罪的法定刑不同。骗取贷款罪为两档,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二档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贷款诈骗罪为三档,一档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档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档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显然,骗取贷款罪的法定刑轻于贷款诈骗罪,且差距不小。

在司法实务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将此罪混淆为彼罪,导致错案发生。界定该两罪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罪的目的不仅是骗取贷款,而且是非法占有贷款。而骗取贷款罪施用欺骗手段的目的是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取得贷款,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人的主观因素是复杂多变的,处于思维阶段,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很难判断其主观目的。但是,思想支配行动,行为反映意识。因此,我们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只看其取得贷款的手段,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看其取得贷款后对贷款如何处理的客观表现。如果行为人没有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而是将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者用于高风险投资,大肆挥霍贷款,携款逃匿,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归还等等。就应认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达到数额较大就构成贷款诈骗罪。反之,行为人没有前述行为表现,仅是采取了非法手段取得贷款,如果达到法定的数额标准或者情节标准,就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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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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