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长江学者被判贪污
按照陈哲宇的说法,为了报销一些程序繁琐而又合理必要的费用,以及在经费未分期到账时维持实验室运转,他和同事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陆续套出400万元的课题经费设立“小金库”,后来,根据科研贡献多少分掉了“小金库”中的50万元,这成为他们被指控贪污的源头。
50万元全部来自科研经费,还是有部分是被混用的员工个人存款、原公司盈利?陈哲宇及其辩护人主张后者。并且,在他们看来,学校还有数百万元陈哲宇应得的收入、为实验室建设先行垫付的资金未支付给他,这部分金额抵扣之后,贪污事实上无从谈起。
被以贪污罪名起诉1年多,陈哲宇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违规但没有犯罪,“这是体制问题”。在他看来,国家支持科研工作的经费不够匹配,作为科研工作者,自己及团队的待遇也未得到保障。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审判决的前几个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从经费预算、开支范围、劳务费用、横向课题经费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再之前,山东大学的相关管理规定也经历了变更。陈哲宇的二审辩护律师、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对陈的判决应该充分考虑政策走向。
日前,陈哲宇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的一审、二审辩护律师也坚持为其做无罪辩护,递交了新的辩护意见。这桩备受关注的长江学者贪污案,也是一次对我国科研体制的问诊。
科研人员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
在我国,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案件不断以贪污罪的有罪判决结案,比如,2013年3月1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英旭贪污科研经费案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陈英旭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利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莕溪课题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 采用编制虚假预算、虚假发票冲账、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 将国家拨付的科研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为己所控, 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2014年1月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陈英旭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此外,中国农业大学院士李宁贪污案、中国科学院地球深部重点实验室主任段振豪贪污案、山东大学刘兆平教授贪污案。但是,科研人员在解释论上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司法实践对侵占科研经费的案件以贪污罪处理是不合理的。理由有如下四个:
(1)“公务”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实质标准,是一个与国家公权力相关的范畴。当我们在认定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时,应把是否行使公权力作为公务界定的实质标准,从事公务的本质是享有或执行公权力,这种公权力是由国家机关或其他法定的公共机构或公共团体组织或者安排的,具有裁量性判断性、决定性, 且关系到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利益的权力。公权力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关系到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利益,仅与特定个别人或少数人相关的私经济行为并非公权力; 二是具有裁量性、判断性、决定性,单纯的机械性、体力性的活动不是公权力;三是由国家机关或其他法定的公共机构或公共团体组织安排。显然,公民自发从事的抢险、救灾等公益性活动不属于公权力。行为人如果没有执行公权力,则不会侵犯到国家法益,则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宪法教义学视域下, 国家公权力与基本权利是一种互斥关系,刑法解释不可以把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行为解释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为。
(3)科研人员从事的科研活动虽有科研合同之私法约束, 但整体上仍属于科研自由的范畴, 属于和国家公权力无关的领域,并非从事公务。
(4)当刑法在面临科研自由与公共财产权保护之价值冲突时,应当尊重科研自由,正视科研规律及我国科研体制目前所存在的严重问题, 绝不可以把公共财产权的保护凌驾于科研自由之上。
所以,科研人员是否具有公务员身份还是一个需要从新界定的问题。以上就是“山东大学长江学者被判贪污,科研人员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您还有什么关于贪污罪的问题,欢迎您来电咨询,本人对该罪有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