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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原副检察长受贿获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如何计算

此文章帮助了394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河南原副检察长受贿获刑

李晋华曾任河南省检察院反贪局长和主抓反贪的副检察长。2015年4月11日,经河南省委批准,李晋华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次年11月16日,濮阳市中院开庭审理李晋华一案。法院审理查明,李晋华自2004年至2014年在担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土地开发、协调案件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68.5082万元、美元2万元。李晋华还有价值人民币1322.0707万元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李晋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其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赃款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李晋华受贿犯罪所得及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计算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私人所有的房屋、车辆、存款、现金、股票、生活用品等。“支出”,是指各种消费以及其他开支。“超过合法收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数额,明显超过其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的报酬的数额。“差额巨大”,是指明显超过合法收人的数额不是儿万元、十几万元,而是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

本条所规定的“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是指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的来源的合法性。这里既包括本人拒不向调查的司法机关说明,也包括“说明”的内容经调查证明是虚假的情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是实践中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虽然法律从反腐败的实际需要出发,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侦查和公诉部门的举证责任,该罪的犯罪数额是如何计算的呢?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实践中,计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数额,可按照以下公式进行:X=K+Z-F-H-W.其中,“X”表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金额:“K” 表示扣押财产:“Z”表示行为人以往的所有支出:“F”表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外的犯罪金额:“H”表示行为人合法收入; “W”表示行为人违纪等非法所得金额。

在具体计算方法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支出等一并计算,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入。

2.行为人现有财产包括房产、家具、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行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的消耗费用、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财物等;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合法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种收入。

3.如果遇到难以计算的情况,计算行为人合法收入时要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支出时要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即采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

4.为了便于计算犯罪数额,对于行为人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从行为人有比较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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