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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为还赌债侵占96万公款,贪污罪与盗窃罪如何区分

此文章帮助了224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为还赌债侵占96万公款

警方介绍称,犯罪嫌疑人伍平(化名)是重庆万州人,案发前系万州某银行ATM机加钞员。伍平十分好赌,2007年1月,伍平在一周内输掉了近30万元,欠下一堆赌债。伍平没什么积蓄,便打起了利用自己银行加钞员身份,把为取款机加钞的钱占为己有的主意。

2007年2月某日,正值春节。银行原本安排伍平和另一名加钞员一起值班,为2台ATM机加钞。已有预谋的伍平假称自己老婆孩子已回老家,一个人过节无事可做,可替同事顶岗,让搭档早点回家过节。同事高兴地接受了伍平的“好意”。正是在那期间,伍平从银行柜台领走100万元现金,只为日常取款频率较高的一台ATM机加钞4万元后,将其余96万元全部占为己有,并携款潜逃。银行发现不对后报警,但伍平早已消失不见。万州警方在接报后便立即立案侦查,并迅速对伍平实施上网追逃。

案发后办案民警先后对伍平的通话清单进行分析,然后又对与伍平有关的近40个重点关系人进行调查和走访。这样的分析每隔半年就会开展一次,但几年下来始终没有得到关于伍平的有价值的案件线索。随着科技的进步,案件侦破带来了转机。2017年初,万州警方通过大数据分析,经过多次实地调查取证,以及利用侦查手段综合分析后,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伍平的踪迹在新疆。在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下,办案民警在新疆乌鲁木齐某粮油生产企业,将从事炼油工作的伍平成功抓捕归案。到案后,伍平交代,他携款逃跑后,在甘肃兰州遇见了一群准备赴新疆打工的重庆老乡,便混迹在这群人中到了新疆打工。到了新疆后他不仅找了新工作,还改名换姓自以为就此可躲避警方的追捕,没想到最终还是被抓获。

贪污罪与盗窃罪如何区分

在关于窃取型的贪污罪与及一般的盗窃罪中,它们二者的区别是如何把握的呢?主要的关键需要怎样区分?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以窃取的方式占有公共财产也是贪污罪的表现形式之一。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是盗窃罪。由此看出,窃取型贪污罪与一般盗窃犯罪在犯罪构成方面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侵犯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是:1、犯罪主体。前罪是特定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具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职权的人员。2、犯罪客体。从法律层面来看,对不同合法财产的保护同等重要。但是,从政治层面看,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同私有财产相比,国有、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代表着国家的政治属性。因此,我觉得,对公共财产权利的侵犯相对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3、犯罪客观方面。两罪同样具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但前罪还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手段,也就是说要突出“职务性”特征,使用“公共”权力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实践中,通常表现为采取某些技术性方法,如伪造帐薄、凭证,虚开票据等方式,而后罪则相对较简单直接。

同样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合法财产,在主体、客体和客观方面,窃取型贪污罪都比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更严格,因此在理论上,前罪比后罪的科刑梯度应更高。但实际立法并不如此。《立案标准》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本文不讨论三万元以下应立案的情形)。这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30000元是贪污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盗窃罪,1998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作如下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百元至两千元,数额巨大为3000至两万元,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经济、治安状况,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于是就可能出现这样情况:一个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款三千元,可能不构成犯罪;一个普通公民窃取他人财产三千元却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罚金。原因就是因为前一个行为的主体具有“职务身份”并“利用职务之便”而实施的。

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越大,相应的义务也就越重,不仅要具有较之常人更高的道德义务,还要在刑事义务上没有任何特权而言,甚至更重的义务。我国这种立法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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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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