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晚上7时35分许,乐山中心城区竹公溪河段,一辆白色小型SUV被打捞出水,车内还有一名女子的遗体。此前的5月3日,下游的竹公溪中也曾打捞出一具女性遗体。
经警方初步判定,两名死者正是4月27日凌晨在乐山中心城区失踪的达州人张女士、冯女士。4月26日深夜,两人驾驶当事的SUV外出吃宵夜,随后于27日凌晨于家人、同事失去联系。乐山市中区警方表示,目前已初步认定,此事为交通意外事故,两人在宵夜时喝了酒,后来酒后驾车意外坠河。
经查,4月27日凌晨2时40分许,有一辆白色车辆亮起刹车灯掠过小区门口。这条路通往乐达华府三期,但在乐达华府三期附近的监控中,却没有出现过这辆车的踪影。有人推测,很有可能是从二期和三期之间那个河堤缺口开进了河里。案发时,这个路段正在进行断道施工,因埋设雨污管网施工需要,该段河堤处有一个缺口,民警在此发现了车胎碾压痕迹,怀疑有车辆从这里掉进河中。经打捞,水下冒出车辆的头枕、坐垫等物车辆随即被打捞上岸,正是之前失联的白色小型SUV,车内同时发现了一具遗体。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第105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如果事发路段未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导致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和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当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