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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工程款赏网红,入户盗窃辩护要点

此文章帮助了449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盗窃工程款赏网红

包河区刑警一队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在家庭旅馆躲着的年轻人名叫周涛,今年24岁。他三个多月足不出户,与外界唯一的联系就是偶尔点外卖充饥。结果三个多月下来,周涛胖得有些走形。民警回忆说,当时比对了好几次身份证,才确认眼前的胖子就是几个月前清瘦的周涛。据办案民警介绍,今年1月20日,在长江路与环城路交口一家单位里,一名员工报警称,当时他把一个包放在柜台转身上厕所。一分多钟后,员工走出厕所,愕然发现柜台上的包不见了,包里装有近6万元工程款。办案民警说,三个多月来,他们一直在寻找偷走工程款的嫌疑人。直到4 月底,民警在和平路附近一家家庭旅馆里抓获了周涛。据其介绍,案发当日他身无分文,漫无目的地在大街上走着,想趁机弄点钱。结果,当周涛来到环城路与长江路交口,发现一家单位大门敞开,一只鼓鼓囊囊的包放在柜台上,四下无人。周涛冲进这家单位,拎着包就跑了。在一个僻静的地方,他打开包,发现里面全是钞票。记者获悉,在接受审讯时,周涛称自己迷恋在网上看直播,并一直追求一名网红。追求网红,需要打赏买礼物,身无分文的周涛一时心急,进行偷窃。

据周涛交代,他躲在旅馆里,主要登录直播平台,和他追求的女网红聊天,与其“谈恋爱”。在追求网红时,周涛显得财大气粗,频频给对方打赏鲜花、火箭和飞机等礼物。周涛的大方也引起了对方注意。民警审讯发现,周涛以前曾因对女网红念念不忘,经常花钱购买网络礼物送给网红,父母一度停止给他钱。没有办法,周涛选择盗窃,被警方抓获过。据民警介绍,他们抓获周涛时,发现他在女网红身上已经花了近4万元,余下钱款用来交房租、订外卖、玩游戏等。他偷窃得来的近6万元工程款已所剩无几。

入户盗窃辩护要点

本案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已无异议,但是其是否具有加重情节“入户盗窃”了?这是本案的辩护关键点,那么“户”如何认定了?

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中“入户盗窃”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蓬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解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上述两解释表述虽有所不同,但关于“户”的内涵基本一致。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解释:,“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该解释与上述1999年、2000年的解释没有实质上的差异,明确了“户”的功能特性与场所特性兼备。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则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经营、生活一体的如何认定“入户抢劫”进行了界定,即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该意见通过是否有“明确隔断”、抢劫时间、进入室内方式等来确定是否“入户抢劫”;根据是否有“明确隔断”来区分是否 “与外界相对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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