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驾驶员将运费据为己有
太原某货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系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等。被告人赵某某于2013年3月起被该公司聘用为大货车司机,负责驾车运送货物、向客户收取运费等。2013年9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向公司客户张某收取的运费人民币11000元据为己有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亲属退还被害单位人民币11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及其亲属主动退赔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律师说法: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此处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煤气、天然气、电力、工业产权等。
本案中,赵某某利用身为驾驶员运送货物、向客户收取运费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11000元据为己有,数额较大,触犯了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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