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酒驾男多次冲撞警车
据介绍,5月17日凌晨0时34分许,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石龙湖派出所出警民警李典在百大新都会音乐宝贝KTV出警过程中被郑某(男,汉族,1970年2月1日生,)无辜殴打,民警李典对其进行口头教育后离开继续开展警务巡逻工作。
5月17日凌晨1时34分许,当民警李典驾驶云A3741警号巡逻车巡逻至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呈贡医院附近,郑某驾驶其一辆银灰色的“马自达3”路过,恰好看见民警李典。
怀恨在心的郑某尾追民警李典驾驶的巡逻警车,并多次故意对民警李典驾驶的巡逻警车后尾部进行冲撞,造成云A3741警号巡逻车严重受损。
派出所增援警力以及交警部门赶到现场后,发现郑某身上散发着浓烈的酒气,经交警现场抽血送检,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49.02mg/100mol,随后交警将涉案车辆扣押,郑某被带至派出所醒酒。
之后分局刑侦大队接手案件,在审讯过程中,郑某百般抵赖、企图蒙混过关,甚至在审讯中声称“不知道车子怎么会自己跑到大路上的”、“不知道是谁开的车”“我不知道车钥匙怎能么会在我这里”……办案民警说,漏洞百出的话语不仅透露出郑某对法律的藐视,还透露出他对法律的无知,证据、事实面任何人都无法抵赖。经民警再三询问郑某最终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妨害公务罪如何认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例如,公安人员在任何时间或地点,都有权抓捕正在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对其以暴力或威胁方法进行阻碍,就构成犯罪。
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市场贸易进行监督管理,海关人员依法进行进出口物品检验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超越其职务范围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激起民愤,受到阻碍的不能视为妨害公务。
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本条所称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想象竞合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一个行为,数个罪名,想象竞合)。本条所称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
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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