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以理财投资为由吸收公众存款
刘玉珊是云南玉灵宝之堂珠宝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1年3月、5月、7月,刘玉珊先后在泸州、南充、遂宁等地成立宝之堂分公司,组织杨友洪、相彦吉、李仝、侯明亮、刘少龙等人,以开展玉器戴养业务为名,以高额回报“劳务费”为诱饵,以聘请部分人缘好有一定宣传号召能力的客户为“理财顾问”进行宣传等手段,并通过虚构翡翠戴养养生增值、公司资金雄厚、投资有保障无风险等假象,鼓动社会不特定人员,特别是中老年人积极缴纳资金。至案发共吸收资金人民币6242.68万元,扣除期间已返还“劳务费”和退合同款,尚欠集资款项人民币5814.795万元。刘玉珊等人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还贷款、放高利贷、公司员工高额提成、公司日常开支运转、寻宝被骗等,致使大部份资金无法追回,不能返还,且公司无正常投资性盈利收入。案发后,遂宁、南充、泸州等地有2060人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先后追回赃款人民币1371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遂宁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玉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友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侯明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相彦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李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刘少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于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和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刘玉珊、杨友洪、相彦吉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二审维持了遂宁中院的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方式有哪些
1.非法提高存款利率
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除了中央银行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办法来吸收存款、争夺存款大户者,其行为显然违反中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的规定,同时也扰乱了中国金融竞争秩序,行为法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2.变相提高利率
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实践中,行为人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法来吸收存款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大致有:
(1)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体外循坏”又称“绕规模”,通常指贷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在上级行规定的放贷规模内放贷,而以帐外吸收存款、帐外发放贷款的违规操作法存贷。通俗地说,体外循环就是谁能给我拉来存款,我就将此笔放贷规模“体”的存款的全部或大部返贷给谁。此种体外循环本身,如其 “造成重大损失”者,也属本法第187条所规定的用帐外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行为。
(2)以在存款中先行补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此种情况下,吸收存款人为了不从帐面上反映出自己不法提高利率的违规操作情况,往往采用在存款人前来存款之际,直接从存款人交付存款的帐上为存款人划出一笔款项、作为自己擅自抬高了的利率的息差,补偿结存款人,从而在事实上抬高了存款利率,并以此高利手段来吸引存款人前来自己所在银行或金融单位存款。
(3)以擅自在社会上大搞有奖储蓄的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实质,仍然是变相抬高国家所规定的存款利率,情节严重者,必定扰乱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
(4)以暗自先行给付实物或期约给付实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
(5)以暗自期许存款方对其动产、不动产的长期使用权来非法招揽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