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马副部受贿超千万元
一份近日公开的审判文书显示,吉林商人周徐庆向松原市原市长、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孙某行贿,共计225.6万元。这个孙某正是孙鸿志。孙鸿志曾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7年2月,被判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2006年至2011年期间,孙鸿志利用自己作为松原市市长的职务影响力,给周徐庆帮了3次忙:一是向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王某打招呼,违规为周办理了新土地证;二是向松原市信用联社董事长张某打招呼,违规为周贷款750万元;三是授意两个商人王某和李某,让他们把自己公司的工程承包给周,使其赚取巨额利润。后来,孙鸿志调至国家工商总局,任广告监督司司长。2012年7月,工商总局组织干部去西藏,给当地工商干部讲课,孙鸿志也在其列。在拉萨大昭寺参观时,孙偶遇周徐庆。当晚,周就去了孙所住的宾馆。
两人在聊天中,谈到了西藏的“天珠”。孙表示,天珠这玩意儿挺稀奇的,想买一个玩玩,而且找当地工商干部陪着,不会买到假货。周徐庆遂说:“孙市长,我喜欢天珠,但是我自己买不到好的,你帮我找人买真的好的天珠。而且天珠有灵性,碰到好的你也买几个,我这卡里有钱,你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你愿意怎么花就怎么花。”并拿出一张存了300余万的银行卡给孙鸿志。第二天,孙鸿志去了几家商店,买了5颗天珠(其中一串3颗价格共160万,单独2颗价格为17万、15万)、一些绿松石挂件等纪念品(价格为6000元)。离开西藏后,孙鸿志又去了四川成都,买了1个南红玛瑙貔貅雕件(价格为10万)。这几次消费刷的都是周徐庆给的银行卡,共计202.6万元。
刑九修正案后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内容正是对贪污罪量刑的规定。虽然这次刑九中并没有很明确的写出关于对受贿罪量刑的修改内容,但是却有关于贪污罪量刑方面的内容。根据 《刑法》中的规定,也就是对受贿罪量刑作出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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