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用非法的水溶液漂洗蘑菇成被告
2010年11月初至2011年5月底期间,被告人郑某在租用于平湖市曹桥街道百寿村西黄家浜9号的民房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用含有无水亚硫酸钠、焦亚硫酸钠、二氧化钛的水溶液浸泡漂洗蘑菇,并销往江苏等地,共计4万余斤,销售金额14万余元。2011年11月中旬至同年12月6日期间,被告人郑某在本市曹桥街道百寿村西黄家浜9号民房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用含有无水亚硫酸钠、焦亚硫酸钠、二氧化钛的水溶液浸泡漂洗蘑菇,并销往江苏等地,共计1万余斤,销售金额5万余元。2011年12月6日,被告人郑某的蘑菇加工点被平湖市农经局和平湖市公安局当场查获,并扣押焦亚硫酸钠40千克及二氧化钛一瓶,另在现场发现无水亚硫酸钠包装袋一个和正在漂洗的蘑菇若干。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郑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生产、销售产品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19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不当,应予纠正。鉴于被告人郑某认罪态度较好,系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郑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妥,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95000元。
律师说法:如何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它们的区别主要是犯罪对象,即伪劣产品种类的不同。如前所述,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普通物品,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犯罪生产、销售的是特定物品。根据《刑法》第140条、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第141条、148条规定的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即第140条属于普通法,第141条至第148条属于特别法。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应当优于普通法适用,这是处理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之基本精神。但第149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择重而处的精神,应属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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