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卖祖传秘方专治疑难杂症成被告
被告人管×、郭×经预谋后,2013年8月20日,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用×中草药为原料自制成膏药、中草药丸、水剂三种药品,并在延庆县旧县镇×村路边及县城×夜市处设摊行医,以“祖传秘方,专治腰酸疼痛等多种疑难杂症,疗程治愈”为幌子,以纸质膏药每贴10元、布质膏药每贴20元,买膏药送药丸等销售方式,向胡×、郝×等25名被害人出售膏药,获取人民币5825元。2013年9月6日,被告人管×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管×、郭×配制、销售的膏药、中草药丸、水剂应按假药论处。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罪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管×、郭×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管×的辩护人赵×及被告人郭×的辩护人高×关于被告人管×、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赔,建议对被告人管×、郭×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的被害人较多,社会不良影响较大,故被告人管×的辩护人赵×建议对被告人管×减轻处罚及被告人郭×的辩护人高×建议对被告人郭×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管×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郭×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说法: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罪如何定罪量刑?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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