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靠虚假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成被告
2008年9月18日,西安市广播电视局召开局长办公会,会议经研究,同意成立一个公司,该公司的名称被定为影联公司。2009年2月,郑某委托被告人任某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被告人任某遂联系了一家中介公司。经过郑某的同意后,被告人任某在三位股东(郑某、任某、张某)均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委托中介公司办理了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影联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同年3月,被告人任某在郑某同意和三位股东仍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再次委托中介公司办理影联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将影联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至1100万元。经向银行核实,影联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的两份验资报告(金都事务所西金验字(2009)第023号验资报告、西金验字(2009)第074号验资报告)中涉及的工商银行37×××24账户、37×××64账户均属虚假账户。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被告人任某为申请公司登记,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任某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惟其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郑某、张某二人委托任某全权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实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影联公司的股东张某并未委托被告人任某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有张某的证言在卷佐证。此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并予以纠正。为维护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制裁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任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律师说法:虚报注册资本罪如何定罪量刑?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一种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是一种行为人严重违反国家相关经济法规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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