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一院两负责人受贿
今年57岁的朱某硕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简称航天一院)物流中心总经理。45岁的刘某大学文化,案发前系该物流中心物资科研计划处处长。
市二中院一审查明,2010年9月至2015年间,朱某利用担任航天一院物流中心总经理,负责管理本单位物资采购供应的职务便利,接受西安君维斯电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的请托,为君维斯公司进入航天一院物资供应商名录,并长期向航天一院供应物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朱某分五次收受黄某给予的钱款共计640万元。其间,刘某在向朱某推荐君维斯公司后,利用担任航天一院物流中心物资科研计划处处长,参加单位评价小组对航天一院物资供应商进行审核、评价的职务便利,为君维斯公司谋取利益。为此,刘某分四次收受黄某给予的钱款共计80万元。
此外,朱某还于2011年底,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航天一院物资供应商深圳市世豪迈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给予的15万元,为世豪迈公司向航天一院供应物资事项上提供帮助。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
那么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受贿罪情节认定标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3、特别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本案被告人受贿的数额就属于特别巨大的的,所以被判处10年以上就属于正常量刑了。以上就是“航天一院两负责人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的简单介绍,如果有什么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