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出售假药人赃俱获
2013年4月22日下午,某地公安局接到举报电话称有人卖假药,遂协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将正在销售药品的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并查扣药品“炎痛复康胶囊”、“鼻炎康胶囊”、“复方哮喘康胶囊”共计62瓶。上述药品经鉴定,均为假药。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销售假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销售药品资质的情况下从非正规渠道购买未知来源的药品,在广场等公共场所销售,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所销售的药品“炎痛复康胶囊”、“鼻炎康胶囊”、“复方哮喘康胶囊”均系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说法:达何种程度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是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本案中,被告杨某某在没有销售药品资质的情况下,在广场等公共场所销售从非正规渠道购买未知来源的药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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