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销售病猪肉
2014年1月9日,被告人彭某以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柳某经营的猪场里购买两头死因不明的猪和一头病猪,准备拉回家中销售。其行至水库大坝时,被公安局巡逻的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彭某供述称:猪厂有死猪时,柳某打电话给我让我去拉。2014年1月9日下午17时许,我从猪厂拉了三头猪,两头已经死了,一头病猪,一共500元。我水库向北走,准备绕过中队的卡点,把猪拉到我家。车走到水库大坝北边下坎时,被警察当场抓获。我拉的死猪可能是患了口蹄疫,我看到猪的蹄子烂了。我把猪拉回去准备卖给我四周邻居。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柳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彭某、柳某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病死猪而进行出售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柳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以上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律师说法: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本案中,被告人彭某从被告人柳某经营的猪场中收购了两头死因不明的猪和一头病猪准备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已触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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