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倒卖地沟油
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初,被告人程某明知柳某经营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生产的油脂是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成品油,仍向经营销售食用油的某粮油商行业主被告人袁某推销,并多次为被告人袁某和柳某的劣质成品油交易牵线搭桥,从中赚取佣金。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初,被告人袁某明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生产的油脂是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成品油,经被告人程某介绍,仍大量购入,为此支付了货款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除5万元劣质成品油于2011年6月被销售给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外,被告人袁某将其余295万余元劣质成品油或经灌装零售给周边的工地食堂、夜排档、油条摊业主,或加价销往某粮油经营部、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等食用油经销企业。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明知是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成品油,仍大量购入并冒充食用油销售,供人食用;被告人程某明知是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成品油,仍向经销食用油的被告人袁某推销,并为袁某居间介绍而从中牟利;两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销售金额达295万余元,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袁某明知是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成品油,仍购入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给他人,最终流向化工企业;被告人程某明知是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成品油,仍向被告人袁某推销,并居间介绍而从中牟利;两被告人的销售金额达5万元,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袁某、程某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系主犯;被告人程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程某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是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有毒的物质,是指进入人体后能与人体内的一些物质发生化学变化,从而对人体的组织和生理机能造成破坏的物质。有害的物质,是指被摄入人体后,对人体的组织、机能产生影响、损害的物质。合乎食品生产标准和生产工艺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强化剂不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里所说的食品原料是指粮食、油料、肉类、蛋类、糖类、薯类、蔬菜类、水果、水产品、饮品、奶类等可以制造食品的基础原料。
本案中,被告人袁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大量购入明知是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地沟油并冒充食用油销售;被告人程某明知是地沟油仍向经销食用油的被告人袁某推销,并从中牵线牟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触犯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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