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股东分公司财产是否构成犯罪
被告人金玉德任北京市潞联出租汽车公司法人代表、经理,被告人金玉女任该公司会计。2000年11月至12月间,二被告人在公司由集体所有制转为股份合作制过程中,在其均差注册股金的情况下,开出日期为2000年11月27日,金玉德出资75万元,金玉女出资42万元的资金往来发票,并送工商局注册,后被告人金玉德、金玉女为弥补在潞联出租汽车公司所差的股金,于2000年12月底与被告人杨燕兴(该公司原上级主管单位经济科长)商量,由杨燕兴书写奖励说明,金玉德批准,金玉女加盖公司公章,杨燕兴、金玉女制作账目,将该公司的37万元予以私分。其中16万元转为被告人金玉德股金,13万元转为被告人金玉女股金,8万元挂在公司应付被告人杨燕兴款项上, 2001年3月杨燕兴以其弟杨金兴的名义,参股潞联出租汽车公司,将该款转为股金,形成股东会决议后在工商部门备案。
另查,金玉德等三人私分款项时,公司共有11名股东,其他股东并不知情,事后,金玉德告知了其中的两个股东王树新、汤向东,二人未持异议。二人各持股10万元,公司总注册资本150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潞联出租汽车公司系由金玉德、金玉女、杨燕兴等11名股东组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被告人金玉德、金玉女利用其管理、经手股份公司财物的职务之便,与被告人杨燕兴合谋,私分企业利润,且被告人金玉德、金玉女所得数额巨大,被告人杨燕兴所得数额较大,三被告人行为均侵犯了股份制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职务侵占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金玉德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金玉女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杨燕兴有期徒刑三年。
以案说法: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是指本单位的财物。从法律属性上分析,本单位财物不仅指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应包括单位“村有”的财物,即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
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⑥或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