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涉黑富豪改判
彭治民案曾是重庆市打黑除恶专项行动的“1号专案”之一,案件由约200人组成的“091号专案组”侦办。据媒体报道称,重庆警方曾对媒体通报称,彭治民对打黑除恶颇有微词、政务接待中故意制造麻烦、严重损害重庆形象。
1963年出生的彭治民原为重庆市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重庆希尔顿酒店股东,曾有“重庆最大地主之一”之称。2011年5月4日,重庆市一中院对彭治民等32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滥伐林木罪,高利转贷罪,行贿罪判处彭治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1世纪经济报道》2015年曾报道,2011年的两次审理中,对彭治民量刑影响最大的是“组织卖淫罪”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两项罪名也是被判处重刑的重庆涉黑企业案件的主要定罪类型。2012年在监狱服刑后,彭治民开始提起申诉。2015年,重庆司法部门逐渐启动案件的再审程序。除被低调改判之外,公布的裁定书还显示,彭治民已于今年5月获减刑8个月。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彭治民减刑9个月,理由为: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以及技术教育等四个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经重庆市一中院审理查明,罪犯彭治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因犯高利转贷罪被判刑,应从严掌握。因此裁定对其减刑8个月。
因其悔改表现良好无期改判为15年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于有期徒刑犯的减刑期限问题: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减刑针对的是特殊的犯罪分子,这其中就包括了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而想要获得减刑,则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即上文中介绍到的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但这也需要在服刑两年之后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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