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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随便一弄就是近1亿,村支书到底咋捞的钱

此文章帮助了337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村官随便一弄就是近1亿

一个“村官”,竟然涉案两亿多,他是如何做到的?黑龙江省纪委的通报让人一窥其中的奥秘。通报显示,于福祥有两个职务,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都是他一个人。如通报所说,他将曙光村当做“自留地”和“独立王国”,因为村民自下而上的监督不起作用,自上而下的监督也形同虚设。果不其然,他的表现是,“目无法纪、大肆贪占公款,腐化堕落、极度奢靡”。

可怕的是,他经手的钱可不少,每一项都是几千万元,随便一弄就是近一个亿。其中,2011年至2012年,仅仅一年左右,就涉嫌挪用公款8520万元,至今仍有4700万元未归还;

2011年,他又将征地补偿款1080万元以“农民新居”建设资金名义从乡农经中心借出,用于其个人公司的支出;

2010年至2016年,以个人名义从农经中心借款7850万元;2011年,以“白条”支出挪用征地补偿款2000万元,致使征地工作至今无法进行。他之所以如此明目张胆将村集体的钱当成自家小金库,还在于他是典型的“村霸”。2010年时,带着20多个闲散人员,将市农电局的4名工人砍伤。更有甚者,他被审查的时候,还来横的,对抗组织审查不说,还恐吓威胁执纪审查人员。但也只能是嘴硬了,2017年6月份,他被开除党籍,然后移送司法。

村支书到底咋捞的钱

村支书挪用其经手的钱已经构成犯罪。那么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有何不同?该村支书挪用上亿资金构成何种犯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在客观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挪用的“对象范围”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款”还是非国有性质的“资金”,而在于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因此,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分,不在于被挪用资金的性质;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并不仅限于纯粹国有性质单位的资金,私有性质单位的资金也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挪用单位资金行为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只须考察行为人身份予以判定:(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含“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2)国家机关等国有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党的机关、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同种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另外,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分析了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问题,谈到,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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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曾任职某市人民检察院,查办数起刑民交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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