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鸡蛋事件发酵
欧盟委员会发言人罗萨里奥表示,现在就欧盟是否对鸡蛋行业的损失作出补偿展开讨论还太早,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欧委会卫生与食品安全专员安德柳凯蒂斯呼吁欧盟国家政府和专家合作查处本次事件的起因,并探讨是否应对工作流程作出改革。相关会议计划在9月26日进行。
有记者质疑,欧盟为何要到六周之后才开会谈论,欧委会发言人安德里娅表示,他们希望能够在事件发展一段时间后,尽量收集更多事实的情况下展开讨论。让我们把话说清楚,这不是一场紧急召开的危机会议。"8月4号,香港特区政府食物安全中心在市场上检测了不同批次来自荷兰的鸡蛋样本,也发现了氟虫腈含量超标。
11号,食物安全中心表示,香港已在入境层扣检来自荷兰、德国及比利时进口的鸡蛋,等待化验结果出来并达标才予以放行,供市场出售。除了早前已公布的不合格荷兰鸡蛋样本外,至今没有检测出其他不合格样本。食物安全中心已向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以及受污染鸡蛋来源国了解事件,并敦促当地相关部门巡查主要零售点,防止受污染鸡蛋流入市场。据了解,在香港,被查出的受污染鸡蛋商品名为“滋味新鲜荷兰啡蛋”,分別含0.06%及0.05%的氟虫腈,已超出香港法例规定的0.02%的上限。香港特区政府食物安全中心已指令回收这些鸡蛋,并要求停售下架,市民可通过热线致电查询。
销售有毒食品构成何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行为的特征具体确定犯罪罪名。
在实践中,把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尤其注意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违反食品卫生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不违法就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的食品。判断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专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进行鉴定。如果无毒、无害或者毒性很小,危险性也很小,则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不知道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在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要件时,必须把握“明知”的要件。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虽然只对销售行为规定了明知要件,但这不意味着生产行为不需要明知要件。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和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有所区别。总则中的“明知”是对犯罪故意成立的总的要求,或者说是所有故意犯罪的一般构成要素,其内容是“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分则中的“明知”,其内容则较为特定。现行刑法分则中约有27个刑法条文含有“明知”的规定,包括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七十条这样的过失犯罪条文:由此而论,分则中“明知”不能局限于犯罪故意的认定,还涉及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