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生产纱布不符合安全标准
被告人李XX、宋XX受黄某(另案处理)雇佣,未经批准,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在李XX家中私自生产医用脱脂纱布方和医用脱脂绷带。产品包装成箱后,通过物流公司发往黄某处。黄某接收后,以他人的名义通过物流公司向外销售。2014年3月26日、27日,分别在李XX家中查获标识为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的医用脱脂纱布方9件(每件14400片),标识为***的同厂产品医用脱脂纱布方2件,批号为***医用脱脂绷带192包。标识为某卫生材料厂生产,批号***的医用纱布方8件。生产设备3台、打码机2台,纱布原料8包及其他医用脱脂纱布方、脱脂绷带成品、半成品,成品合格证、包装袋、包装纸箱若干。在黄某租房处查获成品184箱,半成品及包装袋24箱。经鉴定,医用脱脂纱布方规格6*8*8经纬密度不合格,规格8*8*8成品应无菌。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XX、宋XX受他人雇佣,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宋XX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被告人李XX、宋XX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是否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与医疗事故罪应注意从以下几点予以区分:
1.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医疗事故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有合法行医资格的医疗机构的职工和个体医生;
2.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在主观方面既可是故意也可是过失,医疗事故罪则只能是过失;
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购买并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而出现了严重危害结果,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犯罪客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医疗事故罪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
本案中,李某等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脱脂纱布方和医用脱脂绷带等医用卫生材料,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触犯了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以上就是关于“生产纱布不符合安全标准 是否构成犯罪”的案例介绍,如果遇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