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骗保将百万豪车开下河
6月6日21时许,一辆保时捷帕纳美拉驶入河中。次日,驾驶员李某某、钱某等人去理赔。7月13日,靖江市公安局接到报警,是保险公司举报钱某、李某某等人涉嫌骗保。
调查中,民警得知一个线索,涉案车辆驶入河中前的两分钟,车上人员进行了长时间商谈。再结合对车辆的行驶轨迹分析,嫌疑人在案发前曾两次驾车途经中心现场,由此分析,该车人员确实有涉嫌保险诈骗的嫌疑。随后在调查嫌疑人李某某时发现,案发后李某某谈到车驶入河中不仅没一丝悲伤,反而嘻嘻哈哈。警方又调查钱某,发现钱某一直在替李某某解释,称车驶入河中是因为其驾驶经验不足。
李某某、钱某的言语不合常理,警方据此判断,二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另据反映,钱某后来被一辆苏州牌照的凯迪拉克接走。经过进一步侦查,警方发现涉案车辆保时捷帕纳美拉实际车主与凯迪拉克车主居然是同一人——夏某某。待夏某某、钱某到案后,双方各执一词,均称驾车驶入河中骗保的计划由对方提出,自己是受对方拖累。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保险诈骗未遂如何处罚
对于诈骗罪如何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做了具体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但对于诈骗(未遂)罪如何量刑,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也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总体来讲,有三个方面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诈骗(未遂)罪应当按照其涉及的犯罪数额在与既遂犯罪数额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刑罚,再按照犯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的原则确定刑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诈骗(未遂)犯罪进行量刑,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在与既遂犯罪“数额较大”,也就是一般犯罪情节的刑罚幅度内确定刑罚;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在与既遂犯罪“情节严重”的刑罚幅度内确定刑罚。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诈骗(未遂)犯罪进行量刑,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在与既遂犯罪“数额较大”,也就是一般犯罪情节的刑罚幅度内确定刑罚;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在与既遂犯罪“情节严重”的刑罚幅度内确定刑罚。再按照犯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的原则确定刑罚。
本文认为,第一种观点违反了《诈骗罪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诈骗罪(既遂)的社会危害程度,诈骗罪分为一般情节(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三个档次,相对应,对于诈骗罪的处罚也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按照《诈骗罪解释》的规定,诈骗未遂,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于诈骗未遂犯罪,只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情节严重作为刑事责任追究的一个基本标准,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刑罚加重的一个条件。很显然,在没有刑法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与此相对应的也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刑罚档次。因此,对于诈骗未遂罪,只能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幅度内量刑。犯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是刑法的一个原则性规定,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该项原则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有特别规定,则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既然司法解释对于诈骗未遂犯罪做了特别规定,则应具体适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应再适用原则性规定。第一种观点不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也没有法律依据。第三种观点认为既然是诈骗未遂就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相对的要小于犯罪既遂。但《诈骗罪解释》在将诈骗未遂行为确定为犯罪时,已经充分的考虑到诈骗未遂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诈骗既遂要轻,所以才把诈骗未遂情节严重作为定罪处罚的一个标准,如果再对诈骗未遂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际上就是再次对该犯罪行为进行从轻处罚,对同一犯罪情节进行了重复评价,这种观点没有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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