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销售伪劣化妆品
张某甲自2010年5月开始使用“张某乙”的虚假身份从某美容院购买美容美白修颜晚霜、美白修颜霜1号、2号、龙草草本精华原液等美容产品,并于2010年10月使用其朋友李某的身份证租用房屋开设了“XX”美容会所,将上述美容产品销售给陶某某、吴某某等人,致使陶某某、吴某某等人出现了汞中毒的不良反应。其中陶某某在使用了美容产品后出现汞中毒,引发继发性癫痫症状,并住院治疗。后经鉴定,陶某某汞中毒并致继发性癫痫与其使用的美容产品之间有因果关系,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已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张某甲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后能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宣告缓刑。为保障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人身健康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五千元。
律师说法:达何标准将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化妆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2.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甲销售明知是用虚假身份购得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使用了该美容产品的消费者出现汞中毒,引发继发性癫痫症状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触犯了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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