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伪劣化妆品致人汞中毒
朱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在其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私下印制了塑料软管和包装盒,并委托化妆品批发市场的王某为其灌装某某系列化妆品,以人民币56750元的价格(零售价人民币283750元)销售给本市的”郭某某、李某某”二人所经营的美容美体中心和加盟店养生减肥有限公司,从中牟取暴利。2015年5月20日,食药局当场查获库存的某某牌系列化妆品585支(零售价人民币220710元)。
被害人黄某在美容美体中心使用了某某系列产品后出现腿肿、脚肿等症状”汞中毒,膜性肾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汞中毒,膜性肾病”与使用了汞量严重超标的某某莹白净肤爽B,莹白净肤焕颜霜存在因果关系,损伤程度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5.6.70条之规定,符合六级伤残。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情况下,销售某某系列化妆品,导致一人出现”汞中毒,膜性肾病”的损害后果,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接到食药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食药局接受侦查人员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律师说法: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化妆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虽有生产销售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
1.毁人容貌,即导致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的,如使人皮肤变黑、脸上长斑、头发脱落等;
2.致人产生肉体较大痛苦的,如皮肤红肿、灼痛、瘙痒等;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损自杀、离婚、精神失常等。
本案中,朱某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私下制作塑料软管和包装盒,灌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并销售,造成使用了该化妆品的消费者出现汞中毒,膜性肾病,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触犯了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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