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国家工作人员失职造成重大损失
党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某区某中心主任时,代表某区管委会与某公司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在签订、履行补偿协议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审核、统计,导致某区管委会补偿某化学公司项目投资损失238.21万元,其中148.79万元系某化学公司虚报骗取,给国家造成148.79万元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党某某在担任某中心主任期间,受某区管委会委托对某区的国有资产履行监管职责,在履行职责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尽认真审查合同的义务,致使国家资产遭受重大损失达148.7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党某某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系过失犯罪,案发后,党某某主动找相关领导,要求将已支付给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238.21万元追回,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党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党某某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构成犯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某中心主任党某某,身负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未尽认真审查合同的义务,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有事业单位的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触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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