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伪造在国内不流通的货币
夏某系加工工艺礼品、五金、塑胶工厂的老板,邓某系该厂业务员,负责承接业务订单。2011年10月,迪瓦那·桑宝受底艾拉的委托联系工厂伪造币值500的西非法郎硬币。迪瓦那·桑宝随后通过阿里巴巴网站联系了邓某。二人就制造硬币的细节及价格多次在网上进行磋商。最终双方确定由某厂制造20万枚西非法郎硬币,加工费为每枚人民币2元。迪瓦那·桑宝将人民币11.5万元汇至夏某的银行账户。此后,某厂开始按订单要求生产西非法郎硬币。同年12月17日,侦查机关根据举报在某厂抓获邓某,并当场缴获伪造的西非法郎硬币203831枚。经鉴定,该批硬币为仿制境外流通中的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假币(俗称西非法郎),在中国境内不流通。
法院判决:构成伪造货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伪造正在流通的外国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夏某犯伪造货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律师说法:触犯法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是货币。所谓货币,也称通货,是指在一国或地区具有强制流通力的、代表一定价值的、用作支付手段的特定物。货币包括本国货币和外币。外币,即外国货币,指境外正在流通的货币,包括外国钞票和外国铸币。需要注意的是,“外币”与“外汇”的含义是不同的,“外汇”除包括“外币”外,还包括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如外币有价证券(外国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如外国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和其他外汇资金。也就是说,“外汇”的外延遮大于“外币”,伪造“外币”以外的其他外汇并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夏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伪造正在流通的外国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触犯了伪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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