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没有营利目的伪造货币
黄某于2013年12月份开始在自己家中,使用一部彩色复印机将三张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纸币的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白纸的两面,然后用剪刀裁剪成人民币纸币的形状,通过这种方法共伪造了约200多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的假币,另外还通过打印的方法,伪造了一张面值为100元港币的假币,并将以上假币带在身上。2014年6月27日8时50分,黄某在加油站加油,后使用其伪造的其中一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假币付款时被油站工作人员识破并报警。民警到场后在黄某身上的腰包内搜出223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的假币和1张面值为100元港币的假币。辩护人提出,黄某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没有使伪造的货币进入市场流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构成伪造货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无视国法,伪造货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伪造货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黄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律师说法:是犯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伪造货币罪在主观方面上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营利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但是法条并未对主观目的予以规定,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伪造货币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而不必要求具备营利目的。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等目的而伪造极少量的货币的,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而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黄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触犯了伪造货币罪。
以上就是关于“没有营利目的伪造货币 是犯罪吗”的案例介绍,如果遇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