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国有公司经理将业务交给亲属经营
2006年至2016年,洪某担任某旅游公司总经理、某旅游公司监事、总裁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其管理的景区商店交由何某及自己的亲属江某2、程某合伙经营,使江某2、程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9.5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身为国有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使亲友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洪某在案发前已经退还部分赃款,案发后又积极退赃,并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案件侦查期间,洪某被侦查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0日,应当折抵刑期20日。
律师说法:触犯法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 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洪某违反国家法律和相关公司管理制度,利用自己担任国有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其行为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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