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贷款后再将贷款转贷
2014年3月,万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伙同陈某、曹某2三人以三户联保形式分别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2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用于购买服装经营周转,贷款发放形式为受托支付。2014年3月17日,某银行将120万元贷款发放至万某账户后受托支付到曹某1账户,次日曹某1将该120万元贷款转回至万某账户。同月18日万某将该笔120万元贷款及账户内其余资金,分两次汇至祝某1(涉嫌诈骗,已另案处理)处赚取高额利息。经鉴定,万某自2014年3月至6月期间,借款120万元至祝某1处,获利达44.3531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高利转贷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虚构贷款事由,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34.773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转贷数额应扣除账户余额的意见,经查,万某与祝某1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实际借款金额远高于120万元,其从某银行贷出的款项均被用于转贷牟利,故转贷金额应为120万元;对于指控获利过高的意见,经查,涉案款项产生44.3531万元利息经过司法审计,且有账本及往来流水为证,应予采信。但计算违法所得时,还应扣除万某向银行支付的9.579667万元利息。上述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意见予以采纳。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按时还本付息,未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是否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通过编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
本案中,万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虚构贷款事由,将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触犯了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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