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骗取贷款
田某为了投资开矿及帮其妹妹田某2装修宾馆,多次找到时任信用社主任的吴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办理信用贷款。田某谎称要贷款装修其经营的宾馆,并表示其可以找来他人的户口本用以办理信用贷款。吴某某对田某的贷款用途信以为真,便表示同意。
2011年至2012年,田某先后将其借来的刘某某、田某3、田某4、田某5、田某6、田某7、田某8、田某9、田某0、田某、田某2等11位亲属的户口本交给吴某某,并要其帮忙以户主名义顶名办理信用贷款,并向吴某某表示由其负责偿还本金及利息。吴某某拿到田某送来的户口本,以户主名义在信用社虚构贷款用途办理信用贷款,每户10万元,共计110万元。田某得到这110万元贷款后将其中部分贷款给田某2用于装修宾馆。之后,田某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至今尚有83万元贷款本金不能归还。
法院判决: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造成银行83万元贷款不能收回的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什么情形下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骗取贷款罪的成立,要求必须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果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并未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田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他人户口本,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触犯了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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