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募集资金
2000年1月至4月间,牛某借“北京纪元创智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 未经有关单位的批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 “三维营销”活动。他声称所谓的“三维营销”活动就是在投资者、经销商、消费者三者之间形成互补关系,在市场的三维空间中不断强化,形成稳定的网络,具体操作办法就是“400元项目”和“600元项目”。股民一次投资5份共2000元加200元手续费,20天后返还2480元;股民一次投资3000元加300元手续费,20天后返还3820元。股民还可以凭收据领一份价值100元左右的日用品。通过这种玄妙的理论和具有可观利润回报诱惑的方法,牛某大量非法募集资金,非法集资款高达人民币1253.18万元,受骗群众500多人。公安机关经过大力追查,冻结了牛某用其本人及家人名义存储的邮政储蓄存单,追回了牛某个人借出的款项,但至今仍有近100万元人民币无法返还。
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一种观点认为牛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理由:一是牛某没有虚构资金用途,西部开发等只是远景规划。二是牛某在募集资金的活动中没有采取诈骗的手段,在资金的收集、返还等运作方式和“红利”的产生问题上,牛某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三是不能证明牛某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本人认为牛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主要理由是:首先,牛某大肆虚构集资用途,称要将集资款项用于进行西部开发、承包医院等等,但没有任何投资行动或计划,显然是对股民的欺骗。其次,牛某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虚假的证明文件,包括经过虚报注册资本而得到的公司营业执照以及虚假的纳税申报,有隐瞒经营性质的行为。再次,牛某将数十万集资款由其以本人及家人的名义存入私人户头,且未经股民同意,将20余万集资款借给他人或作为酬金送给他人,说明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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