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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鲜向汤里加罂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203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为提鲜向汤里加罂粟

环球网报道,为使胡辣汤味美、香鲜,郑州一家早餐店老板韩某一家三口,加工胡辣汤“秘方”竟是往里面添加大烟壳!汉江路与人和路交叉口附近一家早餐店里经食药部门的执法人员抽样检查,经过化验,从取样的胡辣汤内检测出了罂粟碱成分。对此,女老板范某供认不讳。据她称,2015年,她和丈夫韩某开了这家胡辣汤店,经营胡辣汤、包子、油条等早点。2015年9月,为了提味增香以招揽更多客人,他们开始在经营的荤、素胡辣汤里添加大烟壳粉末。更让人诧异的是,就在食药部门的执法人员到店里取样抽查后,韩某等人依然是我行我素,继续使用添加有大烟壳的汤料熬制胡辣汤。韩某离开后,便由其儿子小韩负责在磨制胡辣汤料时添加大烟壳。  

目前,经二七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韩某一家三口因用罂粟加工胡辣汤,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刑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认定?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对象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所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无任何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对人体具有毒害作用,食用后中毒反应或者其他不良反应,危及生命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非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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