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运输空白信用卡
2015年10月25日晚8时许,蔡某携带49张伪造的中信银行空白信用卡,从XX省XX市乘坐出租车前往XX市,途径XX区X路时被民警查获。
法院判决: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49张,数量较大,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蔡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律师说法:触犯法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的选择,也包含对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本案中,蔡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运输数额较大的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以上就是关于“运输空白信用卡 触犯法律吗”的案例介绍,具体问题建议您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