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钞车司机枪支民警
据报道,2月11日上午,当地交警在城区道路开展路检路查中,对一辆绿色全封闭小货车进行检查,该车驾驶员以自己驾驶的是运钞车为由,拒绝向交警出示相关证件,还竟然从一旁拿起放在车上的防暴枪指向执勤交警。
当天上午10时许,大队执勤民警对一辆无任何标识全封闭小货车进行例行检查,当要求驾驶员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时,小货车驾驶员表示,“自己驾驶的是运钞票车,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查的”,随后便拒绝向民警出示相关证件。在民警继续对其进行询问时,该驾驶员反而“劝告”民警不要浪费时间,还向执勤民警索要执法证。当民警再次要求其出示证件时,驾车男子迅速从副驾位置拿出一支防暴枪指向执勤民警,民警劝说之后才把枪放下,但仍拒绝出示证件,整个过程持续达一小时之久。增援民警赶到后,该男子被带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经核实,驾车男子名叫赵某,建水县临安镇人,在建水某银行做押运员近10年。据赵某讲述,在平日工作中单位领导曾交待,驾驶运钞车可以不让交警检查,加之平时缺少学习,认为运钞车享有一定的“特权”,结果不曾想自己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涉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运钞车不属于特种车,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和交警指挥。即便是特种车辆,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也只能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其他相关法律: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判多少,要看刑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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