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索取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否构成犯罪
2015年4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以帮助杨某某索要被害人尚某某(男,39岁)所担保欠款为名,在哈尔滨市某公园附近,周某某对尚某某进行殴打后强行将其带至轿车内,二人坐在后排座上,尚某某坐在二人中间,将尚某某拘禁于车内,并强迫其写欠条。直至当日15时30分许,将尚某某送回。
法院判决:索取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为帮助他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律师说法:索取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否构成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可以是守法公民,、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等。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包括概括直接或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等。本案中,周某某、张某某虽然为了帮助他人向尚某某索取债务,但他们对尚某某进行殴打后强行将其带至轿车内,二人坐在后排座上,尚某某坐在二人中间,持续将尚某某拘禁于车内,属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行为特征。当然,如果要认定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还应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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