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谎称承租房屋后转租而骗取租金,是否触犯刑法
苑某于2014年2月至3月间,在某市一小区房屋内,谎称要从房主薛某处将该房承租后再转租房屋,先后骗取事主兰某、范某、杨某、侯某房租及押金等共计人民币18865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苑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苑某无视国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律师说法:谎称承租房屋后转租而骗取租金,是否触犯刑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所谓欺诈,是指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苑某于谎称要从房主薛某处将该房承租,使兰某等人产生错误认识,然后苑某将该房屋转租给他们,使兰某等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租金。租金共计人民币18865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因此,苑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在对苑某的行为进行认定时,还应看其主观方面是否为故意,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收条等证据作出综合判断。如果认定苑某构成诈骗罪,还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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