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谎称股东转让股份骗取现金,构成诈骗罪吗
2014年9月,许某谎称自己是某店股东,以转让该店的50%股份的名义,骗取金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后将该笔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支付租金。在金某多次索要股份分红后,许某离开当地,后失去联系。
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
律师说法:谎称股东转让股份骗取现金,构成诈骗罪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所谓欺诈,是指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许某并非某店股东,谎称自己是某店股东,以转让该店的50%股份的名义,骗取金某现金,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性质为诈骗行为。所骗取现金额度达5万元,属于诈骗数额巨大。如果徐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则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对徐某的行为进行认定时,还应结合证人证言、车辆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等证据作出判断。在对徐某量刑时,应综合考虑他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判。在对其许某量刑时,如果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如果其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缴纳罚金保证金,酌情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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