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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为何不以故意伤害罪批捕嫌疑人

此文章帮助了217人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律师  来源:法邦网

河南光山砍伤23名小学生、1名老人的犯罪嫌疑人闵拥军,12月16日夜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有公众对此发出疑问:闵拥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何不以故意伤害罪批捕?主办此案的检察官、光山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负责人朱从生今天与本报记者电话连线时回应称,闵拥军伤害的对象是不特定人群,危害的是公共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朱从生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区分此罪和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界定行为对象“特定”还是“不特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而故意伤害罪针对的则是特定人,一般因某种冲突、矛盾引发,如仇杀、情杀等。本案中,被砍伤的23名小学生和1名老人与闵拥军既不熟悉也没有任何矛盾,却突然受到攻击伤害。可见,闵拥军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朱从生说,与故意伤害罪相比较而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是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性质更恶劣,更容易引起社会恐慌,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主要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方法。持刀砍人是否属于“其他危险方法”?对此,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瞿凯俊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也可能多种多样。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一一列举出来。法律在明确列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规定,有利于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又讯18日,光山县检察院指派公诉科办案人员提前介入闵拥军砍伤23名小学生案。

光山县检察院公诉科办案人员介入此案后,逐一对受伤学生的伤情鉴定进行核实,审阅全部案卷材料,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进行固强补弱,并就犯罪嫌疑人闵拥军精神病鉴定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要求公安机关尽快对闵拥军做精神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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