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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内鉴定与诉讼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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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纠纷涉及面也越来越宽,也越来越复杂,需要借助专门知识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民事纠纷一旦通过诉讼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负有提供证据责任的当事人应该向法庭提供证据。而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从理论上讲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作出的结论”。因此,以是否经过法院委托为标准,可以将鉴定分为诉讼内鉴定与诉讼外鉴定。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内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争议的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鉴定,也称为委托鉴定。诉讼外鉴定,是指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包括诉讼外自行鉴定和诉讼内自行鉴定两种,也称为自行鉴定。诉讼外自行鉴定,是指当事人非为诉讼目的而委托鉴定机构或相关专家作出鉴定结论,以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活动。也就是说,诉讼外自行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诉讼内自行鉴定,是在诉讼准备活动中或者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基于向法庭提供证据的目的,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活动。所以,诉讼内自行鉴定属于司法鉴定范畴。诉讼内自行鉴定具有“科学性”和“司法性”,当事人只能向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申请鉴定,当事人与受委托的鉴定机构之间是一种具有司法性的委托关系;而诉讼外自行鉴定由于其在鉴定活动开展时没有诉讼程序的约束,因而只具有“科学性”,当事人可以委托鉴定机构,也可以委托专家个人,他们之间是一种纯民事委托关系。因此,委托鉴定与自行鉴定二者之间是有较大区别的:

一是在鉴定的启动方面。委托鉴定的提出或决定,可以是审理案件的法官,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自行鉴定启动的主体,既包括法院立案前一方诉讼当事人,又包括立案后未经法院委托一方当事人;

二是在鉴定机构的遴选方面。委托鉴定机构由诉讼双方达成合意在鉴定人名册上选任鉴定机构。如果诉讼双方不能达成合意则随机选择鉴定机构。自行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由当事人一方选定;

三是在鉴定资料的提供方面。委托鉴定材料的提供、收集较为规范并经法院组织的质证、认证程序。自行鉴定材料由当事人单方提供且未经法院组织的质证认证程序;

四是在证据力方面。委托鉴定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对诉讼内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的,除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民事证据规定》第27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不予准许。自行鉴定一般不具有证据效力,但对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的除外,也就是说之前的鉴定一般都会被异议而导致重新鉴定;

五是在鉴定人的地位方面。诉讼内的自行鉴定,其鉴定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和法院委托鉴定中鉴定人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同属于诉讼中的“鉴定人”。诉讼外自行鉴定的鉴定人不具有诉讼中的“鉴定人”身份,其身份为“专家证人”,其鉴定结论的证据力低于诉讼内自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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