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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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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按照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

1、一般侵权行为:致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

2、特殊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者特别原因所致,因而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主要有:

(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

(2)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6)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8)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行为的性质不同)

1、积极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作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消极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构成消极侵权行为,须以行为人须有作为的义务为前提。

三、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行为的人数不同)

1、单独侵权行为:指一个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

2、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分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3、共同加害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复合性。 (2)主观的共同过错性。 (3)行为的共同性。(4)结果的单一性。

4、共同加害行为除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特殊条件:

(1)主体方面的要件。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

(2)客观方面的要件。各个共同加害行为人须具有共同加害的行为。

(3)主观方面的要件。各行为人之间应有共同过错。

5、共同危险行为除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要件:

(1)主体方面的要件。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

(2)客观方面的要件。须实施了共同危险的行为。


(3)主观方面的要件。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应有共同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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