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人身损害问题,拔打免费人身损害咨询电话:13911939525(同微信)-专业人身损害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人身损害律师  >  法律文书  >    >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此文章帮助了200人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律师  来源:法邦网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北京人身损害律师温馨提示:

不幸遭受意外人身损害是我们大家都不想遇到的事情,但天有不测风云,意外无法避免,如何在遭受人身损害之后得到及时救助与补偿就显得至关重要,法邦网资深人身损害专业律师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如果您遇到人身损害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身损害法律咨询电话:13911939525(同微信),专业人身损害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人身损害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鉴定,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即法院立案前,可由当事人自己向有关具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法院立案后,则需要委托法院进行鉴定。
如果您遇到人身损害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身损害法律咨询电话:,专业人身损害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人身损害律师推荐

王爱莲律师
王爱莲律师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
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人身损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手机:13911939525(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206室

相关案例

北京人身损害律师咨询电话

13911939525(同微信)
北京专业人身损害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人身损害法律咨询服务。

相关合同